2021年6月交通三項新制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之1、第43條將於2021年6月1日正式施行,增訂未依規定裝設及使用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之處罰、修正拆除消音器造成噪音之處罰及延長危險駕駛行為應吊扣汽車牌照期限等規定。
① 危險駕駛加重刑罰:
吊扣汽車牌照期限,
由3個月延長至6個月。
②大車司機看這邊:
應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
如系統於行車時無法正常運作,
處9,000~18,000元以下罰鍰
排氣管噪音取締系統
③拆除消音器or製造噪音:
1年內再犯者,
併處吊扣其駕照6個月
及吊扣該汽車牌照
由3個月延長至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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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大致內容如下 :
一、 第18條之1:新增未依規定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者,處汽車所有人12,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罰鍰;
當行車視野補助系統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者,處汽車所有人9,000元以上18,000元以下罰鍰,並均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
二、 第43條:對於汽車駕駛人違反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之處罰,除原處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罰鍰外,新增一年內再度違反者,併處吊扣其駕駛執照6個月及吊扣該汽車牌照期限由3個月延長至6個月之加重處罰;
另外,有該條第一項、第三項所列「蛇行」、「嚴重超速」、「惡意逼(擋)車」「在道路上競駛(技)」等危險駕駛行為,除處罰鍰外,吊扣汽車牌照期限由3個月延長至6個月。
配合本次新法施行,交通部已會同警察機關及各處罰機關檢討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之1、第89條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條附表,調整修正定期檢驗時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之檢驗要求,
107年1月1日起新登檢領照之大客車、大貨車及109年9月4日起新登檢領照總重量逾3500公斤至5000公斤且全長6公尺以下之小貨車,定期檢驗時應裝設合於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規定之行車視野輔助系統,
106年12月31日以前新登檢領照之大客車、大貨車應裝設符合規定之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並且新增汽車駕駛人行車前應注意之事項,檢查項目增加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確實有效之要求;
裁罰基準表並配合新增對應的裁罰項目,未依規定裝設及使用行車視野輔助系統,原則比照行車紀錄器處罰額度裁處,如附表修正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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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逼車擋車?
為了使他人讓出車道或是
阻擋他人行進的方向
而做出以下行為:
1.無突發狀況,
在行駛時驟然減速煞車或暫停在車道上
2.以逼近或突然變換車道等方式,
迫使他車讓道
3.以閃燈、遠光燈或按鳴喇叭等方式,
造成前車駕駛心生恐懼
逼車擋車易引發意外事故,
屬於危險駕駛的行為,
交通部即將修法提高罰鍰。
危險駕駛加重刑罰 :根據第43條第一項、第三項所列「蛇行」、「嚴重超速」、「惡意逼(擋)車」「在道路上競駛(技)」等危險駕駛行為,除原本處罰鍰外,吊扣汽車牌照期限由3個月延長至6個月。
行車視野輔助系統 : 根據這次修訂的第18條之1, 大客車、大貨車及109年開放5噸以下小貨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者,處汽車所有人12,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罰鍰;
大客車、大貨車及109年開放5噸以下小貨車的行車視野補助系統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者,處汽車所有人9,000元以上18,000元以下罰鍰,並均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
備註:
行車視野輔助系統已列入車輛定檢項目,大客車、大貨車以及109/9/4起新登檢領照總重量逾3.5噸至5噸且全長6m以下的小貨車,都應裝設合於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規定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並確認功能運作正常喔!
拆除消音器or製造噪音 :根據第43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違反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除了原處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罰鍰外,新增一年內再度違反者,併處吊扣其駕駛執照6個月及吊扣該汽車牌照期限由3個月延長至6個月之加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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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行車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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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場加映
路口沒有紅綠燈🤔怎麼走?
熊平安來教你判斷
🔺先確認在支道或幹道上
👉幹道車先行
同為幹道或支道,看要直行還是轉彎
👉直行車先行
前進順序一下就清楚囉(^o^)!
影片講解沒有劃分幹支道的路口,
車輛該怎麼通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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