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 FB
近期社群軟體及通訊軟體流傳「下雨天沒開車頭燈,109 年 6 月 30 日才修正,要罰 1200 元」,但實際上「下雨天未開車頭燈」罰則為既有規定,並非新修正的規定,因此該訊息為「部份錯誤」。
圖片來源 FB
由於該傳言配圖為
新北市警察局林口分局所開出之罰單,
因此台灣事實查核中心致電諮詢,
得知該罰單為真實罰單,
此罰單用路人接獲
主要是違反
第 109 條規定。
經查核中心詢問台北市警察局
交通大隊執法組組長王均後,得知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9 條規定,汽車行駛時如果是
夜間或是遇到濃霧、雨、雪
或天色昏暗時,
要開亮頭燈(車頭燈),
不然將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2 條,
罰鍰 1200 元至 3600 元不等。
提醒駕駛人須依法使用燈光,
避免交通危險」。
查核中心綜合王均說法及自行查詢後
資訊指出,該傳言指稱的
「下雨天開車頭燈」的相關規定及
處罰條例是既有規定,
在 2005 年 12 月 20 日就已做修訂,
事後並未在做新修正,
並不是 2020 年 6 月修正的新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9 條規定
汽車行駛時,應依下列規定使用燈光:
一、夜間應開亮頭燈。
二、行經隧道、調撥車道應開亮頭燈。
三、遇濃霧、雨、雪、天色昏暗
或視線不清時,應開亮頭燈。
四、非遇雨、霧時,不得使用霧燈。
五、行經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
公告之山區或特殊路線之路段,
涵洞或車行地下道,
應依標誌指示使用燈光。
六、夜間會車時,或同向前方
一百公尺內有車輛行駛,
除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之情形外,
應使用近光燈。
汽車駕駛人,應依下列規定使用方向燈:
一、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
二、左(右)轉彎時,應先顯示
車輛前後之左(右)邊方向燈光;
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
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
並應顯示至完成轉彎
或變換車道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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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場加映
現在因為大部分車上有安裝行車記錄器
經由畫面可檢舉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
依「未完整使用方向燈」告發案例如下
閃爍三下不足以完成變換車道
警方提醒,許多車輛都已有
輕推方向燈撥桿,
方向燈就會閃爍三下的設計,
但方向燈閃爍三下,並不足以讓車輛
完成變換車道的行為,
汽車駕駛人若被檢舉,
會因在國道、平面道路違規,
分別被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卅三、第四十二條開罰,
最高分別可罰款六 千元、三千六百元。
圖片來源 : PTT
短短12分鐘共吃上19張罰單,
被罰5.7萬元,
最後車主想撤銷罰單還沒成功。
歐系車種請留意兩段式方向燈使用方式
它的方向燈設計,
「它第一段其實是超車用途作用的,
第二段是8到16下,
那個是讓你左轉右轉的,
隨著方向盤轉動。」
手動方式 :
直接撥至最底,或以手壓住撥桿使方向燈
持續顯示至完成變換車道為止。
自動方式 :
第一段方向燈閃三下可經由內部設定
修改為方向燈都是閃8到16下,這樣
就可以避免兩段式方向燈控制。
三、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
應顯示左方向燈並至與前車
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
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
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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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FB、自由時報、P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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